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2执监20号
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致远街9号。法定代表人:商明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吉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将案件指定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以该案被执行人主体特殊,不适合在基层法院执行为由,报请本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吉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书由本院执行。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海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