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3民初140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