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3民初140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