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3民初807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省**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省**市龙潭区。
被告:***,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省**市龙潭区。
被告:**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化集团**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2023年6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86元,减半收取计2143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邓 玮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