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威顿(郓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5640号 原告:北京威顿(郓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西**050号。 原告北京威顿(郓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威顿(郓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威顿(郓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威顿(郓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北京威顿(郓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