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极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远东振云塑业有限公司(原吉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7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