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远东振云塑业有限公司

吉林远东振云塑业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宏星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8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塑业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辽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书红,经理。
被执行人:四平市宏星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
法定代表人:朱宏星,经理。
申请执行人******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宏星供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38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货款297622.59元,案件受理费730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给付,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382执770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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