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9民初1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乡县。
原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乡县。
被告:***,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西县。
被告:吉林远东振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辽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书红,该公司经理。
***、***与***、吉林远东振云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夏广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春娜
书 记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