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远东振云塑业有限公司

***、***等与夏志国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9民初1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乡县。

原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乡县。

被告:***,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西县。

被告:吉林远东振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辽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书红,该公司经理。

***、***与***、吉林远东振云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夏广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春娜

书 记 员 马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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