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与赣南师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91民初1908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对原告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南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79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赣07**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案件受理费6301元,由原告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058元,由原告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 赛
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
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