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东交通大学与被告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本院合并审理。原告华东交通大学于2018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亦于2018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东交通大学及反诉原告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华东交通大学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553元,减半收取计177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华东交通大学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喻伍件******
人民陪审员劣文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