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547号
申请人:刘维良,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刚泰河滨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053132541T。
法定代表人:杨永飞,职务:经理。
申请人刘维良与被执行人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