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3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刚泰河滨城11号楼东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053132541T。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03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与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