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5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和县刚泰滨河城11号楼东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053132541F。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武都区龙坝乡铁山里行政村瓦厂坝社**号。
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2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19956.5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承担。法律文书生效后,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2019)甘1225执496号其申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
本院认为,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5执496号陇南永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庞伟宏
法官助理 唐国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海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