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洮南市景天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乌珠穆沁旗乌镇四区赛汉街林源小区7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被执行人:洮南市景天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洮府乡福胜村。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洮南市景天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对执行事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2502执6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燕审判员杜鹏勇审判员吕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卫             泽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