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洮南市景天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2502民初5532号
原告:内蒙古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东乌旗乌镇四区赛汉街林源小区7号楼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2,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某,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景天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洮府乡福胜村。
法定代表人:段某。
原告内蒙古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洮南市景天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2、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洮南市景天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79630.05元人民币及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981元人民币;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7年8月19日与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二连分公司就“2017年二连油田落地油回收及场地恢复工程”签订了《承揽合同》。在2017年9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被告将上述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协议约定“二连油田验收合格后,将款项打入被告账户,被告在三日内将90%工程款打入原告账户,10%为质保金,全部工程结束后,扣除2%管理费,剩余8%给付原告”。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在锡林浩特市阿尔善油田开始施工,2018年6月16日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二连分公司在2018年12月份已将全部工程款179630.05元打入被告账户,但是被告至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庭审中,原告减少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现欠付工程款102330.55元。
被告洮南市景天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9日本案被告洮南市景天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二连分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被告向案外人承揽二连油田落地油回收及场地恢复项目,酬金依据实际工作量以华北油田二连分公司审计价格下浮16%结算,结算方式按季度付款,并支付95%的工程款,其余5%作为保证金,保证期满后支付(无利息),延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滞纳金规定执行。2017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将二连油田落地油回收及场地恢复项目委托给原告进行施工,结算方式为工程由案外人二连油田验收合格后,将款项打入被告公司账户三日内原告承担相应税款,被告将总款额90%打入原告指定银行账户,将总款额10%留作保证金,全部工程结束后,验收合格,被告需向原告收取总款额2%的管理费用,再将总款额8%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如延期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滞纳金规定执行。2017年9月29日由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二连分公司审计部作出的华北二连审结字【2017】6194号、6361号、【2018】6055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中分别载明“结算送审金额40862.1元(不含税),审减6537.94元(按合同约定计算下浮16%),审定金额34324.16元(不含税)。”、“结算送审金额79734.7元(不含税),审减12757.52元(按合同约定计算下浮16%),审定金额66977.15元(不含税)。”、“结算送审金额78328.74元(不含税,已按合同约定结算下浮16%),审减0元,审定金额78328.74元(不含税)。”的内容。上述三项相加共计179630.05元。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支付了77299.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为被告提供定作服务,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对此,其应当承担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并偿付违约金的责任。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将总款额90%打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将总款额10%留作保证金,全部工程结束后,验收合格,甲方需向乙方收取总款额2%的管理费用,再将总款额8%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如延期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滞纳金规定执行”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179630.05元的98%,即173037.4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支付的77299.5元应予抵扣。原告主张8981元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其已放弃对原告的陈述进行抗辩、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洮南市景天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新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737.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以173037.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1日起以95737.95元为基数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被告洮南市景天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乌  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额尔敦花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