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秦兴龙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鄂之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91执73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秦兴龙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876XXXX。法人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鄂之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37XXXX。法定代表人:闫卫国,经理。被执行人:闫卫国,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秦兴龙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卫国、秦皇岛市鄂之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秦皇岛市鄂之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闫卫国、***银行存款205093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