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鄂之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秦兴龙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秦皇岛市鄂之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91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秦兴龙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876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闫卫国,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鄂之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37XXXX。
法定代表人:闫卫国,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秦兴龙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卫国、秦皇岛市鄂之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以(2016)冀0391民初8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闫卫国所有的座落于秦皇岛开发区明日星城29-1-501号房屋。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秦兴龙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续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闫卫国所有的座落于秦皇岛开发区明日星城29-1-501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