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奥盛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奥盛电梯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2民初1234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教师,住沈阳市浑南区(东亚国际城)1-1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波,系沈阳市大东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奥盛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19996090,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迁,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795075528,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6-18号S5。
法定代表人:崔亚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侠,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奥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兆杰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波、被告沈阳奥盛电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被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1052.48元,交通费961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8月5日上午9:00时,原告从电梯中取快递时,电梯门突然自动关闭(电梯没有防夹功能),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右手撞到电梯箱内广告牌附近,造成原告手受伤。后原告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手受伤为右手无名指韧带断裂。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药费人民币1052.48元,交通费961元。原告认为本次事故是物业公司和电梯公司在管理上和产品设计上存在不足和缺陷造成的。原告的受伤理应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二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治疗费用。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沈阳奥盛电梯有限公司辩称,电梯质量问题可以找电梯生产商,由于原告个人行为导致事故与公司无关,原告认为“防夹功能缺失”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电梯使用功能应属于电梯生产商,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当操作导致自身受伤,本身原告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5日,原告从电梯中取快递时,原告右手撞到电梯箱内广告牌附近,造成原告手部受伤。后原告到医院治疗,发生费用,要求二被告赔偿,发生纠纷,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系电梯所致,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兆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隋 冰
书 记 员 赵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