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凯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铁岭凯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奇台农场春雷润江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民初1304号
原告:***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开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属路2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282580705487Q。
法定代表人:王树学,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华,系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奇台农场春***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农场春***农场108社区1连。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5643710695。
法定代表人:周玉龙。
原告***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5月25日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47万元的烘干塔1套,被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4万元,货到后货款24万元,尚欠尾款9万元未支付,经原告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奇台农场春***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能有效区别于其他人,即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故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立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阚莹莹
书记员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