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1708号
申请执行人:***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树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华,系开原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282580705487Q。
被执行人:可克达拉市***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社会同意信用代码:93659008MA788PW10L。
被执行人:***,男,1965年08月02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
申请执行人***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可克达拉市***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80363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需向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提起申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可克达拉市***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查封(或冻结、扣押)财产本院均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282执8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立春
审判员 张铁强
审判员 崔广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