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凯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抗9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金属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学,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申诉人***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辽铁检民监[2021]21120000051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韦加诚
审 判 员 刘 奇
审 判 员 周 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歌
书 记 员 宋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