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金属路2号。
被执行人:阜南县金田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安徽省阜阳市富阳县*********。
申请执行人***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南县金田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437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74475元,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需向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6日依法提起申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282执10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