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25民初1816号
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343619630T,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达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用、陶江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72065154,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东风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杨妹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家玺,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5元,减半收取计3357.50元,由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