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684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现羁押于小龙潭监狱。
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
第三人:杨青,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
第三人:刘旭,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现羁押于文山监狱。
第三人:刘元元,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东风路259号。
第三人: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东风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杨妹玉。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杨青、刘旭、刘元元、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