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执2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1175N,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七公里处海蓝路**博欣采莲湾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堵云,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72065154,住云南省文山市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杨青,女,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住丘北县/d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住丘北县/div>
被执行人:耿国焕,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住丘北县/div>
被执行人:杨翠芳,女,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div>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青、**、耿国焕、杨翠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云2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借款本金10999994.49元,2016年8月20日前的利息860048.23元,2016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504%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二、杨翠芳对该借款本息在其所有的文山市世纪龙城H幢的02、03号房屋(土地证号:文国用(2012)第××、02××**,房产证号:文山市房权证文房字第××、**××30号)变现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杨青、耿国焕对该借款本息在17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2960元,由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青、**、耿国焕、杨翠芳负担。2017年12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行将该债权转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存款273357.14元人民币;拍卖被执行人杨青位于文山市【房产证号:云(2018)文山市不动产权第00101**】,拍卖价款506222.00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代缴评估费32204.00元,合计811783.14元人民币。扣除案件受理费92960.00元、执行费79260.00元、辅拍机构辅拍费4049.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缴评估费32204.00元、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优先债权134348.43元、杨青房屋租金114895.20元,余354066.5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翠芳所有的位于文山市世纪龙城H幢02号、03号【产证号:048632、047830】不动产中,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也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青、**、耿国焕、杨翠芳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翠芳所有的位于文山市世纪龙城H幢02号、03号【产证号:048632、047830】不动产的查封。
二、将上述已解除查封的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杨翠芳管理。
三、本院(2020)云26执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 珊
审判员 陆正义
审判员 王要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松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