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民初57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被告: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东风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杨妹玉。
第三人:刘海,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
第三人:杨青,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
第三人:刘旭,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
第三人:刘元元,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东风路259号。
原告**与被告文山州海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刘海、杨青、刘旭、刘元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王汉水
审判员 陆正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普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