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201民初853号
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922798030。
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和谐路**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229491573D。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6元(已收取),由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秀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