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3民初1210号
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尹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洁,该公司研发专员。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6团,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
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6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