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2823民初70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反诉被告):***,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尹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系该公司的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正昌,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被告惠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荆正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3,82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滴灌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尉犁县10万亩高标准农田灌溉工程项目八个沉淀池及泵房工程,但实际只承包了4个沉淀池和泵房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义务。工程完工经过发包方新疆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只支付原告38.2万元工程款,拖欠原告工程款34.8万,经原告向被告多此催要未果,故诉诸法院。
被告惠利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原告在尉犁县10万亩高标准农田灌溉项目中沉淀池及泵房项目施工部分,经双方核实和结算,被告欠原告313,825元未支付,但原告所做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要求抵扣因原告工程不合格造成的维修工程损失并已提起反诉。
反诉原告惠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395,634.75元。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将在承包尉犁县10万亩高标准农田滴灌项目中的沉淀池及泵房项目部分分包给反诉被告,双方签订了《滴灌工程分包合同》,反诉被告施工完毕后,在后期验收及质保期间,经反诉原告及发包方共同验收查看,发现反诉被告未按图施工,沉淀池出现大面积鼓包、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反诉原告多次通知反诉被告进行维修、整改,反诉被告均予以拖延且未能达标,为保证作物及时灌溉避免更大损失,发包方尉犁县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反诉原告协商由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告知了反诉被告,针对反诉被告施工部分产生的维修费用395,634.75元。鉴于反诉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且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较大,故为维护合法权益,反诉原告提起诉讼。
反诉被告***、***辩称,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能成立,反诉原告所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完全明确与事实不符。反诉被告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前期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个灌溉期,反诉原告诉称反诉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造成工程出现大面积的鼓包裂缝质量问题均不属实,我方认可收到了反诉原告的整改通知,但整改通知并未说我方未按照图纸施工,反诉被告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也及时对工程进行了维修,没有拖延,反诉被告在维修后,反诉原告的工程管理人告知我方说回去等着,但反诉原告未告知反诉被告其找第三方维修,因反诉原告欠付反诉被告的工程款,如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进行维修反诉被告拒绝维修,反诉原告才可找第三方进行维修,但反诉原告并未告知反诉被告,自己找第三方维修,故第三方维修费用应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反诉被告并未收到任何工程不合格的东西。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0日,惠利公司与尉犁县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滴灌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尉犁县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的水利滴灌工程,该项目处于国家审批阶段,为不耽误2019年棉花种植,由乙方先行垫资建设,具体工程地址由甲方指定,工程内容为滴灌工程地上泵房、首部、电力设施及沉淀池、地下管线、主材、辅材供应及铺设、调试、维修等,满足甲方种植要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纸,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及验收,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并通过甲方测试、验收,各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或专业的质量验收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分部分项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当按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格标准,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乙方不在指定期限返工或返工仍不合格的,该部分面积不予结算费用等条款内容。
2019年3月31日,***与惠利公司就分包的尉犁县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尉犁县10万亩高标准农田滴灌工程项目工程签订《滴灌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甲方为惠利公司,乙方为***,约定的工程承包内容为泵房及沉淀池土建部分的施工和安装,工程第带你为尉犁县塔里木乡琼库勒村、库万库勒村,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开工日期2019年4月2日,竣工日期2019年5月12日,质量保修年限为两年(从工程完工经监理或建设方验收合格日开始计算),承建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经甲方和建设方初步验收确认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25%,剩余工程款为指标金,一个轮灌周期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给予支付,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执行,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进行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实际完成的滴灌工程为位于尉犁县兴平镇达西村的两个沉淀池及泵房和位于尉犁县塔里木乡琼库勒村的两个沉淀池及泵房。为支付工程款的方便,合同乙方添加了***之妻***。
2019年7月11日,尉犁县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验收人员张书新对***完成的兴平镇达西村的、塔里木乡库万库勒村的沉淀池及泵房工程进行验收,于2019年7月15日分别出具了验收单。其中,对兴平镇达西村1号工程的验收及整改意见为“主体合格、按下意见完善执行”、“沉淀池局部返工处理,引水渠全部重做,照明线路不规范”;对兴平镇达西村2号工程验收及整改意见为“启动柜与设计不符需要更换,沉淀池未灌缝,照明线路不规范”;对塔里木乡库万库勒村2号首部A型的验收及整改意见为“主体基本合格,不足部分按意见完成”、“拦污栅未装,清水池压边板返工,泵房梯子未按照,内墙边缝修复,启动柜与设计不符需更换,室内照明不规范,沉淀池未灌缝,门头玻璃未安装”;对塔里木乡库万库勒村5号首部C型的验收及整改意见为“主体基本合格,需按整改意见完善”、“拦污栅未装,泵房楼梯未装,首部链接处漏水,启动柜与设计不符需更换,门头玻璃未装,室内照明未安装”。
2019年9月19日,惠利公司负责项目工程的总工程师井河义在负责施工的人员的微信聊天群(微信群名:尉犁县土建施工群)给***发送了《限期整改告知书》,告知其“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5日,由我方会同业主尉犁县利华棉业公司对你项目部施工的泵房及沉淀池及附属设施进行初步验收,现针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此告知,望你项目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对你方承建的工程缺陷和不足进行整改,整改内容包括:泵房、沉淀池、引水渠,闸门、室内照明及内外墙涂色、门窗等内容,具体整改内容以2019年7月18日微信发给你方利华验收单(电子版)照片整改意见为依据。现正式通知并责令你方与2019年9月30日前整改完毕。如未能按照上述告知下达的时间内做出整改,我方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造成损失的,由你项目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整改不力导致验收不合格,或因延期整改未完成而造成的后果,由你项目部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1日,井河义在微信群内通知各土建施工队老板或法人,“各位老板,关于贵方承建的2019年尉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沉淀池及泵房整改汇总已经出来了,请各位都看一下,要求接到此通知之日起3日内必须进场并开展整改返修工作,如未按规定执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责任人(各土建施工队老板或法人)全权承担”,“关于此次整改的事宜公司强调并做如下要求:1.请各位老板实地看下各自所承建俺的沉淀池及泵房的现场实际情况;2.整改后需要先经过各场区长认可后,再申请尉犁县利华棉业公司和惠利公司人员一同深研;3.由于是国家项目且面临农业生产的灌溉需求,时间紧迫,要求大家必须一次性整改到位;4.关于资金的事宜请各位负责人或法人与惠利公司荆正昌总经理联系;5.本次惠利公司协同尉犁县利华棉业公司相关人员一同现场看了,如归整改内容有疑议的请自行现场查看落实;6.请各位老板根据此予以回转表各自抓紧时间进行整改,逾期未执行的是同放弃合同中约定权利和义务,请大家慎重对待。”
2020年3月23日,井河义在微信群中发送了《2019年惠利新建泵池整改汇总》《2019年惠利新建泵池整改汇总0323》的文件,告知“请各自下载安装所出现的现象和问题处理”、“整改必须按照设计图册及标准要求进行整改,因该项目是国家项目有专家按照设计图册标准要求进行验收,请各施工单位注意,整改和返修未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人承担,我公司保留法律追究责任”。2020年3月24日、3月25日,井河义在微信群内发送了通知,“刚接到业主通知,因为是国家项目验收,请各施工单位注意,因泵房内外墙粉刷的出现不同程度的掉色剥离脱落等现象,所以要求泵房内外墙进行重新粉刷或喷涂”、“请各位老板和各自利华厂区的技术员联系,沟通一下泵池微信(维修)的事情,他们现在在问呢”、“我是23日将确定后的整改方案和问题汇总发给大家的,按照公司规定24-26日三天内各施工单位必须到场维修,缺失有些事情的暂时在26日之前到场的请各位老板自行与所在厂区技术员联系。如26日既未到场也未与利华场区区长和技术员沟通好的,均按照公司规定和要求执行。现在利华马上播种,播种一周最迟十天就要滴苗水,所以在此之前必须到场维修完毕”、“尤其是***施工队所在库万库勒村王厂河区长的区域必须在4月10日前整改完毕。他那里灌水肯定会提前,去年就是因为王场长所在区泵池出现问题,导致业主延迟给我方支付工程款,因此请各位慎重对待,再发生业主说我们泵房沉淀池的因素导致影响了对方灌水,那所造成的损失就不是几十万,对方已经给我们说了,所造成的损失由我们承担,那相应的这些损失有所承建沉淀池的施工队负责人/合同签订人承担”。
2020年3月20日惠利公司的《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尉犁利华首部沉淀池及泵房整改汇总》表中,涉及***施工队施工的沉淀池及泵房的整改内容为:1.达西村1号:①边坡开裂拱起②池底板拱起开裂③伸缩缝处密封不紧密④清水池与散水之间拱起塌陷;2.达西村2号:①边坡开裂拱起②进水口拱起开裂③伸缩缝处密封不紧密④底板拱起开裂渗漏⑤边坡剥离脱落;3.库万库勒村1号:①边坡开裂个别地方拱起,沉淀池底板个别地方拱起开裂②进水渠道塌陷③顶板有塌陷;4.库万库勒村2号:①边坡开裂处较多,沉淀池底板个别地方拱起开裂②进水口处有裂纹③顶板有塌陷④挡水墙与边坡连接处下沉变形。说明:1.根据各区反馈情况进行汇总,如遇遗漏与各区负责人现场联系;2.以上问题和现象限期整改和返修,由于该项目是国家项目,所有沉淀池及首部返修整改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项目验收标准。
2020年4月9日,井河义在微信群中发送给各沉淀池及泵房合同承包方的惠利公司的书面通知“根据业主及监理要求,4月15日之前各承包方必须完成沉淀池、泵房及附属设施的整改维修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将由我方另行通知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将由未完成的承包方责任人承担,同时我方还将追究其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请各位承包方必须认真对待。”,“同时提醒各承包方,尉犁县利华棉业工程部已经给出了整改方案,请按此执行,擅自自行更改方案未得到业主和监理审核通过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责任承包费承担。也提醒并警告各承包方:与业主和我方派驻代表沟通交流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不要起反作用,不要断章取义、自行其是。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有技术要求,请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同时结算尾款时必须经我方派驻现场代表苏杰经理签字认可后才能进入财务核算阶段,你们各承包方都是土建上的行家里手,工程质量如何你们都心知肚明。都说自己是专业的,可是实际呢?”
2020年4月23日,***与惠利公司现场负责人苏杰联系通话时,苏杰告知其承建的达西村路边的沉淀池的问题业主方要过来维修,要将池底板的两大块敲掉重新做,边坡切缝要密封,要求其来看看,***说不用看只需要敲掉一块要求苏杰将业主方维修方案和价格给其告知,苏杰告知业主方等不及一会要来维修,***说自己来维修当天没时间不行最快也要两天。2020年4月25日,孙杰电话告知***说已经通知其两天了其还是没来维修,业主于26日要来维修。2020年5月8日,***给苏杰打电话问有关其承建的沉淀池整改的情况,苏杰告知其部分沉淀池因厚度不够等被业主要求砸掉的情况。
2020年4月28日,尉犁利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原尉犁县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亚东签订《协议书》一份,甲方为利华公司,乙方为李亚东,双方就高标准农田项目区沉淀池维修事项达成协议,约定了关于边坡混凝土、沉淀池混凝土、切缝、散水、泵房地坪、泵房外墙粉刷的维修单价,由乙方按图纸要求维修沉淀池,确保达到质量标准。
2020年6月4日,尉犁县利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给惠利公司出具了《尉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惠利沉淀池维修明细》,列明维修各沉淀池、泵房的面积、单价、总价,总价合计1,689,946.2元,其中包括***施工的达西村2号和3号沉淀池、库万库勒2号和5号沉淀池的维修明细和价格、总价为395,634.73元。
2020年6月10日,尉犁利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惠利公司签订《滴灌工程维修整改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就2018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的滴灌施工合同首部及滴灌系统维修整改费用划分达成补充协议,其中惠利公司所建设的淀粉村、达西村、库万库勒村共19个首部,在质保期内进行了维修整改,因工程质量原因维修整改费用169万元,由惠利公司承担93万元,前期利华公司已支付所有工程款项80万元,惠利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3万元,由惠利公司退还给利华公司80万元。
2021年6月28日,***与惠利公司核对工程量及付款情况,确认***在尉犁县10万亩高标准农田灌溉工程项目沉淀池及泵房工程量总计71.2万元,扣除惠利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垫付商砼款、垫付围栏费用后,惠利公司尚欠313,825元,约定双方质量问题争议后期协商,协商不成,双方诉讼解决。
以上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工程验收单》4份复印件、结算单、《滴灌工程分包合同》、《巴州各县2020年11月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库尔勒市2020年6月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混凝土施工材料及人员工资询价表》及照片等证据,被告(反诉原告)惠利公司提交的《滴灌工程施工合同》、《滴灌工程分包合同》、《尉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惠利沉淀池维修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所对应的《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尉犁利华首部沉淀池及泵房整改汇总》、证人闫永齐当庭证言及证人提交的《滴灌工程维修整改补充协议书》、证人李亚东提供的《协议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惠利公司签订的《滴灌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
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支付其剩余工程款313,825元,被告惠利公司认可,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惠利公司主张抵扣因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费用损失其已提出反诉,对其抵扣主张,本院在反诉部分予以处理。
反诉部分,反诉原告提供的与反诉原告***签订《滴灌工程分包合同》足以证实双方约定“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或优良。质量保修年限为两年。乙方所承建的工程中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反诉被告提供的在反诉被告完工后由业主方尉犁县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尉犁利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使用后,经业主方初步验收的4份验收单已印证其施工的沉淀池及泵房存在需要整改的地方,如达西村1号“沉淀池局部返工处理、引水渠全部重做”、达西村2号沉淀池“未灌缝”、库万库勒村2号沉淀池“清水池压边板返工、沉淀池未灌缝”、库万库勒村5号沉淀池“首部连接处漏水”等质量问题,反诉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足以证实2019年9月19日惠利公司负责工程总工程师井河义已通过微信通知反诉被告其需要整改的沉淀池、泵房的内容,2020年3月23日按照业主的要求,要求反诉被告在内的各工程施工负责人关于其各自施工部分需整改的内容并要求返修整改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项目验收标准,其中反诉被告施工的4个沉淀池均需要整改的具体内容,井河义特别告知***施工队应在2020年4月10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4月25日惠利公司指定的现场负责人苏杰也告知反诉被告***业主方等不及***维修已准备4月26日自行维修,因此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反诉被告承建分包的沉淀池、泵房存在质量问题业主要求整改,要求整改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两年内,故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维修费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反诉被告抗辩称其已进行维修并未拖延、且未经反诉原告通知反诉原告自行由第三方维修、其也未拒绝维修、其不应承担相应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反诉原告要求的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被告施工的4个沉淀池和泵房的维修费395,634.75元,结合反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整改通知、整改汇总、视频资料、证人闫永齐当庭证言及闫永齐提供的惠利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协议书》、证人李亚东作为业主委托的第三人实际进行了维修、返工,对于惠利公司承包施工的19个沉淀池、泵房包含反诉被告施工的4个沉淀池及泵房的总维修费用为1,699,964.20元,经业主与惠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业主自行承担其中76万元,惠利公司承担93万元,扣除反诉原告惠利公司支付的维修费13万元,惠利公司还应退还业主80万元。因此,反诉原告关于维修费的损失1,699,964.2元中的55%,反诉原告主张由反诉被告承担的损失395,634.75元系上述总维修费中涉及维修反诉被告承建的4个沉淀池及泵房的费用,照此计算,反诉原告对反诉并被告给其造成的损失也应按比例计算由反诉被告承担,即217,600元。对于反诉被告提供的按照2020年巴州地区混凝土等建设工程综合信息价格计算维修价格用以证明维修价格过高的证明目的,反诉原告认为系返工维修价格高于新建,本院采纳反诉原告的意见,对反诉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欠款313,825元。
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反诉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款217,6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07元,由被告惠利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234.6元,减半收取3,617.3元,由反诉原告惠利公司负担1,335.3元,由反诉被告***、***负担2,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曾静
人民陪审员 买吾拉·吐尔地
人民陪审员 古丽先·色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