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3503号
原告:***,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疆尉犁县。
被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泉镇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尹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陈彦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梅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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