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883号

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

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花 蔺

人民陪审员  骆小梅

人民陪审员  耿春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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