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883号
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
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花 蔺
人民陪审员 骆小梅
人民陪审员 耿春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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