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泽丰钻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泽丰钻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轮民初字第1268号
原告:赛静,女,汉族,1959年10月7日出示,现住轮台县。
原告:邸杰,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现住轮台县。
委托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泽丰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新城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静、邸杰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泽丰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丰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赛静、邸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赛静、邸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静、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赛静、邸杰承担;另一半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