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泽丰钻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泽丰钻探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轮民初字第550号
原告:邸杰,男,汉族,1982年5月出生,现住轮台县。
委托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泽丰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新城北路百合一号小区门面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杰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泽丰钻探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杰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邸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邸杰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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