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民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10号高A二层。
法定代表人:杭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东,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大厦10层1001室、1002室、1003室、1004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华,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房产公司)与上诉人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山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东,上诉人圣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兵、刘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山房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涉案支护工程是否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是否会出现错误没有必然的联系。圣峰公司是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专业技术的单位,我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圣峰公司,与其签订涉案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主观上并无过错,不能以未公开招标作为我公司承担民事损害后果过错责任的依据;2.圣峰公司未尽到设计责任和施工责任,对该山体边坡支护方案设计错误和实际施工不符合施工方案及技术规范,给涉案支护工程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是滑坡灾害发生的根本原因。设计方案错误,实际施工不符合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是根本性问题,我公司作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单位,并不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因此不应承担过错责任;3.圣峰公司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国家验收标准,其应当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其设计并施工的支护工程质量负责,对因其设计和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致使涉案边坡支护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灾害事故导致财产损害,圣峰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涉案支护工程本身设计和施工存在错误和缺陷,不能因双方已竣工验收并结算支付工程款而判定免除或减轻设计和施工方的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圣峰公司辩称,1.天山房产公司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临时边坡工程使用服务年限仅为两年,天山房产公司违反国家建筑法规、规范规定,严重超期使用临时边坡工程,与事故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事故发生地为56号楼北侧部分,我公司设计的图纸为场地西侧部分,故不应承担相关的设计责任;3.我公司施工的临时边坡支护工程经过天山公司的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鉴定报告也并没有认定我公司施工的临时边坡工程为不合格工程,天山公司主张让我公司承担永久边坡工程责任,但至今拿不出让我公司设计、施工过和事发前现场曾存在过永久支护工程的任何证据。我公司施工的工程是按临时支护工程设计的,与天山公司后期修建的永久性边坡工程图纸依据的规范明显不同。天山公司让我公司承担永久性边坡工程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明显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天山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圣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天山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滑坡段不是我公司设计的,按建筑施工规定上述地段的图纸应由天山房产公司提供,我公司没有提供图纸的义务。且滑坡段图纸上并没有我公司盖章以及所属设计人员的签字,一审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这一论断是错误的,天山房产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滑坡段是我公司设计的;2.一审法院认定滑坡段工程性质为永久支护工程与工程实际明显不符,从本案合同确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造价、天山房产公司提供的图纸所确定的施工方案、(2017)新建质鉴字第3879号《鉴定报告》均证明我公司负责施工滑坡地段是临时边坡支护工程,临时边坡支护工程使用期限为二年,本案工程距灾害发生时已7年,按规范早已过使用年限,同时也过了合同规定的二年的质保期,我公司不再承担工程责,56#楼北侧为55#楼,56#楼东侧正在规划中,建设方对56楼北侧用地是要开发使用的,我公司施工临时支护工程时,56#楼正在做基础施工,天山房产公司设计建设该工程目的是为保证施工安全;3.本次事故已确认系地质灾害即不可抗力事件,天山房产公司在其处理此次事故的有关材料中也确认此次事故为地质灾害,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地质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以便正确适用法律规定;4.本案鉴定报告虽然指出工程质量存瑕疵,但并未得出本工程为不合格工程的结论,地质灾害发生时,作为已严重超期使用的合格临时支护工程,发挥重要的支护作用,使小区无建筑物损坏和人员伤亡,我公司认为本案是由不可抗力地质灾害的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本案是否发生了损害后果,工程改建为永久支护能否作为损害后果请求赔偿,本案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天山房产公司拟把本应拆除的临时工程按规定重新建设成永久性工程的费用,作为损害后果请求上诉人赔偿,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发生时发生人员紧急疏散费属因紧急避险所产生费用,应按民法有关紧急避险相关法律规定处理。5.鉴定报告提出施工质量瑕疵问题不能成立,以2012年颁布规范鉴定2010年的工程,显然鉴定依据是错误的,鉴定的质量瑕疵不具有法律效力,鉴定报告中提出部分质量问题,多为推测,取样代表性亦不够,故对鉴定报告中所谓质量问题不予认可;6.本案判决赔偿显失公平,没有考虑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实际。若按天山房产公司现在要求做的永久性边坡设计施工,根据我公司已另行委托的施工工程结算情况推算,整个支护工程投资将高达四千多万,而双方签订合同总价为360万,实际结算全部工程总价为493万元,相差近十倍。我公司整个工程可得利润39万元左右,分摊到滑坡段可得利润仅为3.9万元,按一审判决我公司不仅整个工程白干还倒赔90多万元。我公司施工是临时工程,赔偿的却是永久工程的费用,权益和责任严重失衡。一审法院仅以天山房产公司单方提供发票为依据,没审价依据,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天山房产公司辩称,不同意圣峰公司的上诉请求。1.圣峰公司是涉案防护工程的设计单位,就涉案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图存在设计错误,应当依法承担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2.涉案边坡支护工程应当是永久性边坡支护工程,而非圣峰公司所称为临时性边坡支护工程;3.圣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涉案边坡支护工程施工,既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也不满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应当依法承担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4.引发此次滑坡事件,是存在地质灾害因素,但是属于涉案边坡支护工程应当可以防护的,而非不可抗力,正是因为圣峰公司既是涉案边坡支护工程的设计单位,也是施工单位,其没有依法全面履行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定责任,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方案错误,且不按设计施工、施工偷工减料。涉案滑坡灾害所致的损失发生与圣峰公司设计和施工行为不当和错误,无法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和防护功能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天山房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圣峰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合计3,244,616元;2.圣峰公司承担我公司追索相关费用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山房产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2010年自行组织对雅南高第边坡喷锚支护岩土工程施工的邀请招标,但是未举证证明。2010年7月30日,天山房产公司(发包方即甲方)与圣峰公司(承包方即乙方)签订《岩土工程施工合同(雅南高第边坡喷锚支护工程)》,约定:1.工程内容为山体及黄土边坡喷锚支护,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干单价240元/平方米,暂定面积15000平方米,暂控总价为3,600,000元;2.本工程不作任何经济签证,甲方变更除外;3.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建筑资料,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4.本工程由乙方负责设计施工图纸,如不能提供合格的图纸,工程款不予支付。质保期为两年。其后圣峰公司以未经审核的白图为依据对该工程进行建设施工。白图上有圣峰公司员工兰志兵的签字,在施工结束后,圣峰公司报天山房产公司验收合格。2014年11月12日,天山房产公司确认结算价为4,939,500元,并已向圣峰公司支付完毕。在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供该工程的招投标文件。2017年8月18日,雅南高第小区56号楼北侧发生滑坡灾害。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作出的乌鲁木齐市××区北侧滑坡灾害应急调查报告确认:本次滑坡危害为地质灾害,滑坡规模为小型,造成约40米长的排水沟和绿化带损毁,无人员伤亡。2017年8月22日,沙区区委关于雅南高第小区56号楼北侧滑坡灾害善后处置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由天山房产公司负责,一是做好56号楼60户居民的善后安置,费用由天山房产公司承担;二是根据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形成治理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尽快实施;三是在滑坡灾害治理中规范施工手续办理,做好施工工地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四是加强小区物业管理,避免计划居民情绪。圣峰公司具有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乙级资质、建筑施工二级或者三级资质和工程勘察资质乙级资质。一审法院认为,天山房产公司开发建设雅南高第小区房产,对建造的房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天山房产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对岩土工程施工(雅南高第边坡喷锚支护工程)应当根据当时生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已经废止)。天山房产公司对该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标,天山房产公司自认以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该工程涉及重大民生安全保障问题,邀请招标不符合的实际需求,该工程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双方签订的《岩土工程施工合同(雅南高第边坡喷锚支护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故双方签订《岩土工程施工合同(雅南高第边坡喷锚支护工程)》为无效合同。圣峰公司对雅南高第小区周边边坡进行支护工程。目的就是支护工程发挥减灾防灾的功能,保障所开发的房屋使用的安全。双方签订《岩土工程施工合同(雅南高第边坡喷锚支护工程)》约定“甲方(天山房产公司)向乙方(圣峰公司)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建筑资料,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本工程由乙方负责设计施工图纸,如不能提供合格的图纸,工程款不予支付。”从在合同的标题内容看,双方就约定了支护的方式为“边坡喷锚支护”。根据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鉴定报告鉴定56号楼北侧山体应当采用永久边坡支护,建议采用复合土钉墙支护、格构梁+锚索挡墙支护、桩板墙+锚索挡墙支护、其他合理有效的支护方式,不应当采取单纯土钉墙进行支护。根据雅南高第小区56号楼北侧山体实际情况以及发生灾害的事实,可以认定56号楼北侧山体支护工程存在施工工程设计错误。在审理中,天山房产公司未举证证明在施工前,向圣峰公司提供了对该56号楼北侧山体边坡进行了地质勘察的场地工程地质资料,视为天山房产公司未对该边坡未进行地质勘探。因边坡支护工程的设计必须要依据场地工程地质资料进行设计施工图纸,确定施工方案。合同约定场地工程地质资料属于原告天山房产公司的合同义务,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应当由圣峰公司负责设计。圣峰公司的实际施工是以未经审核的白图对该工程进行建设,亦违反了有施工资质企业职业准则的要求。圣峰公司辩称,设计施工图纸由天山房产公司提供的,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圣峰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圣峰公司辩称,该工程已经过服务年限及质保期,该工程属于不可抗力。一审法院认为,质保期和设计使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保期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的时期内,只需要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相关技术规范明确规定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本案中圣峰公司56号楼北侧锚杆喷浆支护滑坡体工程并未超出设计使用年限,对圣峰公司的该部分意见不予采信。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公司所做的鉴定报告,雅南高第小区56号楼北侧锚杆喷浆支护滑坡体的锚杆间距和锚杆长度不满足所提供的施工方案,锚杆喷浆支护边坡顶边无泄水沟槽和截水措施,与所提供的施工方案不符。锚杆喷浆支护的泄水孔的孔径和距地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对该施工方案进行复核,对于高度大于15米,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永久边坡不宜采用单纯的土钉墙进行支护,故圣峰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确实存在实际施工与设计也不符的情况。天山房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派驻了监理工程师对圣峰公司的施工进行监管。分阶段检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于各阶段的施工进行了检验,最终的验收记录中,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工程的整体验收作出的结论为合格,天山房产公司明知圣峰公司实际施工与设计不符这一事实。天山房产公司基于开发成本原因,为减少投资,未进行公开招标。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在验收报告中作出合格的验收结论,并且在2014年,天山房产公司还向圣峰公司结清了全部的工程款,证明天山房产公司认可了圣峰公司的施工内容,且该工程亦由天山房产公司投入使用数年。本案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已经达到了工程合同签订、履行时,天山房产公司要求的标准。鉴于双方签订的《岩土工程施工合同(雅南高第边坡喷锚支护工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天山房产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发生灾害事故应当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圣峰公司作为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勘察资质的公司,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的要求,在没有地质资料情况下,持没有经过审核的白图进行施工作业,对工程存在设计和施工安全隐患,为追求利益,仍然完成工程施工,对滑坡灾害实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本案涉及的56号楼北侧锚杆喷浆支护滑坡体工程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滑坡造成的损失,此次滑坡灾害事件存在地质灾害因素,但是以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目的而言,则不属于不可抗力,故对灾害的损害后果,双方均应当各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损害的事实和实际后果,由天山房产公司应承担70%责任,圣峰公司承担30%责任。天山房产公司主张要求圣峰公司赔偿鉴定费用2万元、对56号楼北侧山体局部滑坡山体边坡重新加固支护施工费用2,960,000元、监理费用35,000元、56号楼住户宾馆住宿费用67,616元、安置补偿费用(54户)162,000元,合计3,244,616元,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即圣峰公司赔偿天山房产公司损失973,384.8元(3,244,616元×30%)(其中,重新加固支护施工费用888,000元、监理费用10,500元、56号楼住户宾馆住宿费用20,284.8元、安置补偿费用48,600元、鉴定费用6,000元)。天山房产公司主张要求圣峰公司承担追索相关费用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故对天山房产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圣峰公司赔偿天山房产公司重新加固支护施工费用888,000元;二、圣峰公司赔偿天山房产公司监理费用10,500元;三、圣峰公司赔偿天山房产公司雅南高第小区56号楼住户宾馆住宿费用20,284.8元;四、圣峰公司天山房产公司雅南高第小区56号楼住户安置补偿费用48,600元;五、圣峰公司赔偿天山房产公司鉴定费用6,000元;六、驳回天山房产公司要求圣峰公司承担追索相关费用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圣峰公司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雅南高第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2.雅南高第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总平面图局部细节照片打印件三张;3.2011年2月26日拍摄56号楼施工现场已建成的临时边坡现场照片两张,上述证据用以证实滑坡段56号北楼原计划建设55号楼,因此在55号楼设计施工未确定的情况下,两楼之间是不可能建设永久性边坡的,建设临时性边坡的目的是对施工基坑和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防止基岩风化,保护坡面,保证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天山房产公司对证据1、2因没有设计章、质量验齐章及人员签字,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因对拍摄时间、地点、与本案是否相关均无法识别,故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天山房产公司对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且均无法证明涉案工程的情况,亦无法证明圣峰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临时性边坡的主张,故本院对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天山房产公司要求圣峰公司向其支付重新加固支付重新加固支护施工费用、建立费用、56号楼住户宾馆住宿费用、安置补偿费用、鉴定费用及律师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本案中,天山房产公司与圣峰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签订了《岩土工程施工合同(雅南高第边坡喷锚支护工程)》,该工程的内容主要为山体及黄土边坡喷锚支护,目的在于防止岩石风化脱落及滑移,保护山体坡面,对山体进行加固及支护。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公开招标的范围,天山房产公司与圣峰公司签订的《岩土工程施工合同(雅南高第边坡喷锚支护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天山房产公司未就涉案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标导致双方签订的《岩土工程施工合同(雅南高第边坡喷锚支护工程)》为无效合同有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天山房产上诉认为2010年7月30日与圣峰公司签订的《岩土工程施工合同(雅南高第边坡喷锚支护工程)》的内容应为永久性支护工程,圣峰公司上诉认为其施工的支护工程应为临时性支护工程,对此,天山房产公司与圣峰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本院认为,首先,天山房产公司与圣峰公司签订的《岩土工程施工合同(雅南高第边坡喷锚支护工程)》中约定工期为30天,总面积约15000平方米,工程总价为3,600,000元,质保期为两年。而2017年8月18日雅南高第小区56号楼北侧发生山体滑坡事故后,天山房产公司与建材乌鲁木齐地质工程勘察院就雅南高第小区56号楼北侧山体局部滑坡山体边坡重新加固工程签订了《雅南高第小区56#楼北侧永久性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约60天,滑坡段为400平方米,工程总价为2,960,000元。从上述两份合同的内容来看,相比较天山房产公司与建材乌鲁木齐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的《雅南高第小区56#楼北侧永久性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圣峰公司于2010年施工的涉案支护工程工期缩短了一半,面积相差10000余平方米,但工程总价仅相差640,000元。天山房产公司与建材乌鲁木齐地质工程勘察院就雅南高第小区56号楼北侧山体局部滑坡山体边坡重新加固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注明系“永久性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但圣峰公司与天山房产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中并未明确涉案工程为永久性边坡支护工程,从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质保期限及施工期限等内容均无法推断圣峰公司应当按照永久性边坡支护工程进行施工。其次,一审审理过程中,天山房产公司与圣峰公司共同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所做的(2017)新建质鉴字第3879号鉴定报告中显示:“四、结论意见:……3.对该施工方案进行复核,对于高度大于15米,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永久边坡不宜采用单纯的土钉墙进行支护……5.建议56#楼北侧后期可采用永久性边坡支护……”,天山房产公司在涉案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派驻了监理工程师对圣峰公司的施工进行监管,分阶段检验的最终的验收结论为合格,工程于2010年10月14日竣工验收,后天山房产公司向圣峰公司结清了全部的工程款,表明其认可圣峰公司的施工内容,结合鉴定报告的结论可以看出,圣峰公司于2010年施工的支护工程并非永久性支护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本院认为,该工程由天山房产公司投入使用数年后发生的地质灾害事故已过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天山房产公司若继续使用,应当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采取相应措施,发生事故的责任不应由圣峰公司承担。本院对天山房产公司认为圣峰公司施工的应为永久性支护工程,应当向其支付各项损失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天山房产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圣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追索相关费用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即: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天山房产公司重新加固支护施工费用888,000元;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费用10,500元;圣峰公司赔偿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南高第小区56号楼住户宾馆住宿费用20,284.8元;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南高第小区56号楼住户安置补偿费用48,600元;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鉴定费用6,000元;
三、驳回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56.93元(天山房产公司已预交),由天山房产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903.7元(天山房产公司已预交25,369.85元,圣峰二公司已预交13,533.85元),由天山房产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宁
审判员卫杨
审判员瞿佩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