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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联某某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8443号 原告:乌鲁木齐联***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407号***会馆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大厦10层1001室、1002室、1003室、1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乌鲁木齐联***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联***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联***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联***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葛   思   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