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701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泽***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屯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新疆泽***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公司)与新疆屯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兵070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屯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月6日申请人泽***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屯吉公司支付案款788824.34元,并承担执行费10288.2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屯吉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无人签收退回。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屯吉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杰,并于2020年4月14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屯吉公司工作人员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屯吉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屯吉公司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屯吉公司名下无股票证券可供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其名下登记的新GQ2509大众路坦牌车辆已被本院、奎屯市人民法院多宗案件先行查封,且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屯吉公司名下位于奎屯市天北新区嘉兴园小区、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奎国用(140923)第56495号土地使用权已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其他案件先行查封,该宗土地上由被执行人屯吉公司开发建设的奎屯市天北新区嘉兴园9幢111号、10幢112号、10幢114号、10幢115号、10幢116号房屋,已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处置完毕。
4、本院通过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现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屯吉公司名下的房产为奎屯市天北新区嘉兴园10幢111号、10幢113号、15幢112号、18幢111号、18幢211号、18幢212号、311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7幢房屋,本案对上述轮候查封房屋无处置权。
5、本院到被执行人屯吉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奎屯市天北新区嘉兴园小区,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屯吉公司经营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屯吉公司除已被查封的土地、房屋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屯吉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泽***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业,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88824.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0288.24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向洪武
审判员 赵 旭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