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3财保99号
申请人:***,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被申请人:新疆泽***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业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泽***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62,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泽***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62,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83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陈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