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泽***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泽***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案款48803.47元发还申请人***,2020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与被执行人新疆泽***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就剩余案款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5执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马生明
审 判 员 田 蔚
二 O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马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