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泽盛景欣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泽某某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执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泽***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泽***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3333.3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互联网银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3个银行账户,扣划4655.42元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未开设互联网银行账户。
3、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登记×××号车辆信息,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相关手续,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
4、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情况,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5、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新疆泽***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志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6、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采用传统查控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再次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注册登记房产信息。
7、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被执行人在本案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地址乌鲁木齐市××区走访调查,经花苑社区反映,被执行人并不在此地址经营,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4655.42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马 生 明
审  判  员   地力夏提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