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荣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7744号
原告:浙江荣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丰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岳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鹤年,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善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未鸣,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荣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荣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荣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荣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计3670元,由原告浙江荣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洪露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