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杭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宁杭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02民初6485号
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王道宅海盐塘东侧1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39757853(1/1)。
法定代表人:董中军。
委托代理人:王舒琪、付德才,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杭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启航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387610。
法定代表人:傅水根。
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杭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1847元,由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平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浩
书 记 员 陆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