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杭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宁杭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642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海曙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宁杭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启航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3876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第三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第三人:***,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第三人:***,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第三人:**连,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与被告海宁杭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原告***申请追加***、***、***、***、**连为第三人,本院审查后均予以准许。本诉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3年2月3日,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反诉原告***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反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