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海宁杭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杭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54元减半收取3327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