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明盛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平阳明盛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平阳明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7410号
原告: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潘岱街道七国垟工业区江边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9437102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阳明盛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曹村镇南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A6NQ9Y。
负责人:余治貌。
被告:平阳明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1188号银泰城E幢1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9565793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明盛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平阳明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的七日内,即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费未预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中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