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明盛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硕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平阳明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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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0350号
原告瑞安市硕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潘岱街道白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50339。
法定代表人狄育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洛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汝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明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1188号银泰城E幢1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95657936C。
法定代表人胡启寒。
被告薛迪杰,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郑昌冠,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瑞安市硕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明盛建设有限公司、薛迪杰、***、郑昌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硕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缪正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