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6民初423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王雪华,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殿前六组6197号鑫永胜工业园599号之二号二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晓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陈若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王雪华,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支付2015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309912元{[37元/时*1.5倍*2小时*(365-24)天/年*4年-12天]+[37元/时*1.5倍*6小时*10天/月*48个月]=309912元};2.判令***公司向***支付2015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672元(37元/时*3倍*8小时*44天-44天*100元=34672);3.判令***公司向***支付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6640元(37元/时*3倍*8小时*30天=26640元);4.判令***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7600元(6900元/月*4=27600元);5.判令***公司归还***特种设备操作证、特种设备安装证。
案件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5年12月22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5年12月22日。
三、合同期满时间:2019年12月21日。
四、劳动者工作岗位:电梯维修保养。
五、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度、每月工资数: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工资2000元。
六、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2019年12月21日。
七、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12月23日。
八、仲裁请求:1.***公司支付***2015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309912元;2.***公司支付***2015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672元;3.***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份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6640元;4.***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600元。
九、仲裁结果: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人仲案字[2020]第038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公司应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5328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019年12月20日下午,***公司人员蔡晓新通过微信发送消息给,内容为“***先生,您与厦门***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的劳动合同将到期,公司决定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多次电话通知你来公司续签合同,截止今日未见来公司续签合同,如你12月21日之前未作答复,则视为你不同意续签合同,自愿离职”。
***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回复“我***自从来您公司起,你就以不懂电梯为由,硬给我加大工作量,至今依然放我一人……照看30台自动手扶梯、10台垂直梯,每个月还要10个晚上由我一个人来保养40台电梯。因为我已经多次当面给您说我生病多次,身体已经不堪重负,而您言而无信,多次说要派人员协助我维保,到现在只停留在口头上,见不到您公司有实际行动,能让我放心再给您卖命吗”、“我要和您续签合同。我上有老下有小,就靠这份工资在维持生计。我也要健康权啊老板!问题是我以后怎么再相信您”。
2019年12月20日下午蔡晓新回复“有什么问题到公司当面谈,多次让你来公司谈,你都不来”、“您要不要续签合同,告诉我答案”。***未再答复。
2019年12月23日上午,蔡晓新发送微信消息给***,内容为“***先生,您与厦门***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由于你本人不愿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公司视为你自愿离职……”。
争点分析
一、关于加班工资。
***主张:***入职后,根据***公司要求,每日工作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9:00-19: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也均被安排加班。此外,***公司还要求***每月对电梯进行2次夜间维修保养,保养时长需加班8小时。延时加班工资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按每天2小时计算,加班天数按每年休息24天计算,减12天是2016年已休的年假,后一部分是基于电梯保养而加班的时长,按每个月60个小时保养计算,计算基数为月工资64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扣去每天100元是***公司已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补贴。***提供工资条、银行交易明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商场电梯故障报修记录表》、《设备保养记录表》、《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
***公司抗辩:1.***工作内容为电梯维保及维修,无需坐班。维保时间自行安排,其余依据客户报障进行维修,无其他工作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方式。***公司只要求公司维保岗位人员每15天内对电梯进行1次常规维保,并未指定具体维保时间点,商场也未做相关要求。***公司处多名维保人员日常自主安排相互搭配作业商场40台电梯(其中35部为维保时间短少的手扶梯、观光梯;5部配有机房货梯、观光梯)。每次每台电梯常规维保工作时长平均约1-1.5小时(35部不配机房电梯常规维保时间平均约1小时;5部配有机房电梯常规维保时间稍长)。每人每月进行维保工作的时长不超过80小时,远少于标准工作制工作时长。2.***入职后实际一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方式,***未提出任何异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认定该工种符合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形式,准予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3.***主张加班工资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故其主张2018年12月23日之前的加班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4.***计算加班费的基数错误。依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公司提供《厦门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证明》、电梯及机房照片、工资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作为证据。
本院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其主张2018年12月23日之前的加班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故对***主张的2015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2.***公司提供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许可期限是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与***主张的加班期间无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的岗位经行政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故应认定该期间***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公司作为提供电梯维保服务的公司,电梯故障报修记录、保养记录均应属于***公司掌握的证据,***公司虽对***提供的《商场电梯故障报修记录表》、《设备保养记录表》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主张其加班时长按照工作日每天加班2小时、每月因电梯保养加班60个小时,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8小时计算,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计算,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1242小时(即2小时×21.75×12+60小时×12),法定节假日加班88小时(8小时×11)。4.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未明确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了***月工资为2000元,***公司主张按照该标准计算***的加班工资,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5.***自认***公司已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已付部分应予以扣除。综上,***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28551.72元(即2000元÷21.75÷8小时×1242小时×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34.48元(2000元÷21.75÷8小时×88小时×300%-100元×11)。
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主张:***入职时工龄累计已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享受年休假10天。2017年1月起,***公司未安排***休年休假,应当折算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至2019年12月共计3年,未休年休假天数为3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26640元。***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作为证据。
***公司抗辩:***日常自主与同组其他维保人员安排配合轮流作业,轮流休假。如遇确无法调整休完年休假,维保人员可上报公司,由公司安排休假。***在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提交任何年休假安排申请。***日常主要负责维保的商场每年春节均休息12天以上,其中2017年春节休假时间为12天、2018年春节休假时间为13天、2019年春节休假时间为13天。商场休息时间闭馆,期间电梯维保人员完全处于休假状态,无需维保也不存在故障报修。***休假时间实际远超过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存在未休年休假的情形。此外,***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依法驳回。***公司提供“春节放假的通知”作为证据。
本院认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其主张2017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对***公司针对该部分提出的时效抗辩予以采纳,故对***主张的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19年1月起算,***申请仲裁时未超过一年时效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年休假安排情况应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提供的“春节放假通知”无原件核对,且春节假期系用人单位统一安排,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抵扣劳动者享有的休年休假,故本院对***公司抗辩称***已休完年休假不予采信。根据***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属于“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形,应按每年5天年休假计算,***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018年度5天、2019年度4天。***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1655.17元(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即2000元÷21.75天×9天×200%)。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
***主张:***从事的电梯行业为特种行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并不得少于二人。自***入职以来,***公司从未安排其他人员配合***维保作业,均是***一人独立完成,***多次向***公司反应,***公司均不予理睬,甚至在合同期满后,不与***进行协商,单方宣称系***不续签合同,直接与***终止劳动关系。另外,***公司长期以来拖欠***的加班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公司抗辩: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多次通知***续签合同,***均不予明确答复。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一直未前来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前来面谈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而是无任何交待交接径直离开***公司。据此,***公司无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定:1.从***与***公司人员微信聊天内容来看,***公司确已在合同到期前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答复是否续签,而***基于认为***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合理、承诺未兑现等原因,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未予以答复,应视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该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2.虽然***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但***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未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系合同到期。***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予认定。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要求***公司归还其特种设备操作证、特种设备安装证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不予审理。综前认定,本院对***主张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予以部分支持,对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28551.7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34.48元。
二、厦门***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655.1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4元,厦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晓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幼美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