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振林街道刘家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豫0581民初5265号
原告林州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鸿公司)诉被告林州市振林街道刘家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家街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家街村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照案涉工程审核报告及造价确认签署表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价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371819.4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价款不含税,原告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的税款,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垫付税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被告作为发包方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东南线至邵康庄路基平整碾压灰土、砼路面的工程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款95%,余额一年后没有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合同总金额外负担:总价(不含税)649876.00元。2017年6月20日城郊乡人民政府对案涉工程出具了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为质量数量验收合格。2017年12月28日和2018年5月22日,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委会两次委托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出具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补充结算审核报告》,原、被告双方还签署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造价确认签署表》和《建设工程补充结算审核造价确认签署表》。两份《签署表》载明工程款总额为709819.45元。原告自认已经收到工程款338000元。原告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34684.68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合同书》、验收报告、审核报告、签署表、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2018年2月8日,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因区划调整,现归振林街道管辖。
一、被告林州市振林街道刘家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州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1819.45元; 二、被告林州市振林街道刘家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州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税款34684.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军喜
书记员  李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