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3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林虑大道。
法定代表人:付小艳,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原审第三人:林州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秦国亮,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州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79.91元,减半收取14389.96元,由上诉人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