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318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市**镇王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镇王村村。 法定代表人:**刚,任村委会主任兼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镇王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冯 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