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之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之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之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胜新村43B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14335951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绿谷大道238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68354024D。
法定代表人:姜尔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之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南城大沅街与绿源路交叉口东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丽国用2013第5093号)及在建工程已被本院另案拍卖,拍卖款扣除优先债权外无剩余款项可供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其他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丽国用2013第5090号、5092号)均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封,且抵押重庆富滇银行。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丽仲案字第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