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之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之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02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之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胜新村43B幢6楼,组织机构代码:1433595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南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绿谷大道238号1601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6939231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之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民终156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南磁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浙1102执96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南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857.14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